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交通运输部规章

交通运输部发布

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

(2022年4月3日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12 号公布 自

2022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)

第一章 总 则

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、水运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管理,

规范公路、水运建设市场秩序,保证公路、水运工程建设质

量,根据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》,制定本规定。

第二条 公路、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取得及监督管

理,适用本规定。

第三条 从事公路、水运工程监理活动,应当按照本规

定取得相应的公路工程监理企业资质、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

质,并在业务范围内开展监理业务。

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、水运工程监理企业

资质监督管理工作。

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职责负

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、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监督管理工

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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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章 资质等级分类、业务范围和申请条件

第五条 公路、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均分为甲级、乙

级和机电专项。

第六条 公路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业务范围分为:

(一)甲级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一、二、三类公路

工程的监理业务;

(二)乙级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二、三类公路工程

的监理业务;

(三)机电专项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各类型公路机

电工程的监理业务。

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业务范围分为:

(一)甲级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大、中、小型水运

工程的监理业务;

(二)乙级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中、小型水运工程

的监理业务;

(三)机电专项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各类型水运机

电工程的监理业务。

公路、水运工程监理业务的分类标准见附件 1。

第七条 申请公路、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单位,应

当是经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,并具备第八条至第十三条

规定的相应资质条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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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请人作为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当事人的,应当经有关主

管部门认定无责任,或者虽受相关行政处罚但已履行完毕。

第八条 申请公路工程甲级监理企业资质的单位,应当

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人员同时满足下列要求:

1.企业负责人中不少于 1 人具备 10 年及以上公路工程建

设经历,具备监理工程师资格;技术负责人中不少于 1 人具

备 15 年及以上公路工程建设经历,具备一类公路工程监理

业绩的总监理工程师经历,具备公路或者相关专业高级技术

职称和监理工程师资格。上述人员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期

限均不少于 3 年。

2.企业拥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 50

人,其中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 30 人,工程

系列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 10 人,经济师、会计师或者

造价工程师不少于 3 人。上述各类人员中,与企业签订 3 年

及以上劳动合同的人数均不低于 70%。

(二)业绩满足下列要求之一:

1.企业具备不少于 5 项二类公路工程监理业绩,其中桥

梁、隧道工程监理业绩不超过 2 项。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

的人员中,不少于 10 人具备 2 项一类公路工程监理业绩,

不少于 3 人具备一类公路工程监理业绩的总监理工程师或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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驻地监理工程师经历,上述人员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

均不少于 3 年。

2.企业具备 1 项一类和不少于 2 项二类公路工程监理业

绩。

3.企业具备不少于 2 项一类公路工程监理业绩。

(三)拥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试验检测仪器设备(见

附件 2)。

(四)企业信誉良好。有两期及以上公路建设市场全国

综合信用评价结果的,最近两期评价等级均不低于 B 级且其

中一期不低于 A 级;只有一期评价结果的,评价等级不低于

B 级且申请前一年内未发现存在严重不良行为;无评价结果

的,申请前一年内未发现存在严重不良行为。

第九条 申请公路工程乙级监理企业资质的单位,应当

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人员同时满足下列要求:

1.企业负责人中不少于 1 人具备 5 年及以上公路工程建

设经历,具备监理工程师资格;技术负责人中不少于 1 人具

备 8 年及以上公路工程建设经历,具备公路工程监理业绩的

总监理工程师经历,具备监理工程师资格。上述人员与企业

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均不少于 3 年。

2.企业拥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 2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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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,其中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 10 人,工程

系列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 3 人,经济师、会计师或者造

价工程师不少于 1 人。上述各类人员中,与企业签订 3 年及

以上劳动合同的人数均不低于 70%。

(二)业绩满足下列要求之一:

1.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中,不少于 4 人具备 2

项公路工程监理业绩,且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不少于

3 年。

2.企业具备不少于 1 项二类公路工程监理业绩或者不少

于 2 项三类公路工程监理业绩。

(三)拥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试验检测仪器设备(见

附件 2)。

(四)企业信誉良好。有两期及以上公路建设市场全国

综合信用评价结果的,最近两期评价等级均不低于 B 级;只

有一期评价结果的,评价等级不低于 B 级且申请前一年内未

发现存在严重不良行为;无评价结果的,申请前一年内或者

企业成立至申请前未发现存在严重不良行为。

第十条 申请公路工程机电专项监理企业资质的单位,

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人员同时满足下列要求:

1.企业负责人中不少于 1 人具备 10 年及以上公路机电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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程建设经历,具备监理工程师资格;技术负责人中不少于 1

人具备 15 年及以上公路机电工程建设经历,具备公路机电

工程监理业绩的总监理工程师经历,具备机电专业高级技术

职称和监理工程师资格。上述人员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期

限均不少于 3 年。

2.企业拥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 30

人,其中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 12 人,工程

系列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 10 人,经济师、会计师或者

造价工程师不少于 2 人。上述各类人员中,与企业签订 3 年

及以上劳动合同的人数均不低于 70%。

(二)业绩满足下列要求之一:

1.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中,不少于 6 人具备公

路机电工程监理业绩,不少于 3 人具备公路机电工程监理业

绩的总监理工程师或者驻地监理工程师经历,上述人员与企

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均不少于 3 年。

2.企业具备不少于 2 项公路机电工程监理业绩。

(三)拥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试验检测仪器设备(见

附件 2)。

(四)企业信誉良好。有两期及以上公路建设市场全国

综合信用评价结果的,最近两期评价等级均不低于 B 级;只

有一期评价结果的,评价等级不低于 B 级且申请前一年内未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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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现存在严重不良行为;无评价结果的,申请前一年内或者

企业成立至申请前未发现存在严重不良行为。

第十一条 申请水运工程甲级监理企业资质的单位,应

当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人员同时满足下列要求:

1.企业负责人中不少于 1 人具备 10 年及以上水运工程建

设经历,具备监理工程师资格;技术负责人中不少于 1 人具

备 15 年及以上水运工程建设经历,具备大型水运工程监理

业绩的总监理工程师经历,具备水运或者相关专业高级技术

职称和监理工程师资格。上述人员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期

限均不少于 3 年。

2.企业拥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 40

人,其中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 25 人,工程

系列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 10 人,经济师、会计师或者

造价工程师不少于 2 人。上述各类人员中,与企业签订 3 年

及以上劳动合同的人数均不低于 70%。

(二)业绩满足下列要求之一:

1.企业具备不少于 5 项中型水运工程监理业绩。持监理

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中,不少于 9 人具备大型水运工程监

理业绩,不少于 3 人具备大型水运工程监理业绩的总监理工

程师或者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经历,上述人员与企业签订的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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动合同期限均不少于 3 年。

2.企业具备 1 项大型和不少于 2 项中型水运工程监理业

绩。

3.企业具备不少于 2 项大型水运工程监理业绩。

(三)拥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试验检测仪器设备(见

附件 2)。

(四)企业信誉良好。有两期及以上水运建设市场全国

综合信用评价结果的,最近两期评价等级均不低于 B 级且其

中一期不低于 A 级;只有一期评价结果的,评价等级不低于

B 级且申请前一年内未发现存在严重不良行为;无评价结果

的,申请前一年内未发现存在严重不良行为。

第十二条 申请水运工程乙级监理企业资质的单位,应

当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人员同时满足下列要求:

1.企业负责人中不少于 1 人具备 5 年及以上水运工程建

设经历,具备监理工程师资格;技术负责人中不少于 1 人具

备 8 年及以上水运工程建设经历,具备水运工程监理业绩的

总监理工程师经历,具备监理工程师资格。上述人员与企业

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均不少于 3 年。

2.企业拥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 20

人,其中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 10 人,工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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系列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 3 人,经济师、会计师或者造

价工程师不少于 1 人。上述各类人员中,与企业签订 3 年及

以上劳动合同的人数均不低于 70%。

(二)业绩满足下列要求之一:

1.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中,不少于 4 人具备水

运工程监理业绩,不少于 2 人具备水运工程监理业绩的总监

理工程师或者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经历,不少于 1 人具备中型

及以上水运工程监理业绩的总监理工程师或者总监理工程

师代表经历。上述人员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均不少于

3 年。

2.企业具备不少于 1 项中型水运工程监理业绩或者不少

于 2 项小型水运工程监理业绩。

(三)拥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试验检测仪器设备(见

附件 2)。

(四)企业信誉良好。有两期及以上水运建设市场全国

综合信用评价结果的,最近两期评价等级均不低于 B 级;只

有一期评价结果的,评价等级不低于 B 级且申请前一年内未

发现存在严重不良行为;无评价结果的,申请前一年内或者

企业成立至申请前未发现存在严重不良行为。

第十三条 申请水运工程机电专项监理企业资质的单

位,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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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人员同时满足下列要求:

1.企业负责人中不少于 1 人具备 10 年及以上水运机电工

程建设经历,具备监理工程师资格;技术负责人中不少于 1

人具备 15 年及以上水运机电工程建设经历,具备水运机电

工程监理业绩的总监理工程师经历,具备机电专业高级技术

职称和监理工程师资格。上述人员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期

限均不少于 3 年。

2.企业拥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 25

人,其中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 12 人,工程

系列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 10 人,经济师、会计师或者

造价工程师不少于 2 人。上述各类人员中,与企业签订 3 年

及以上劳动合同的人数均不低于 70%。

(二)业绩满足下列要求之一:

1.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中,不少于 6 人具备水

运机电工程监理业绩,不少于 3 人具备水运机电工程监理业

绩的总监理工程师或者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经历,上述人员与

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均不少于 3 年。

2.企业具备不少于 2 项水运机电工程监理业绩。

(三)拥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试验检测仪器设备(见

附件 2)。

(四)企业信誉良好。有两期及以上水运建设市场全国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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综合信用评价结果的,最近两期评价等级均不低于 B 级;只

有一期评价结果的,评价等级不低于 B 级且申请前一年内未

发现存在严重不良行为;无评价结果的,申请前一年内或者

企业成立至申请前未发现存在严重不良行为。

第三章 申请与许可

第十四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公路工程甲级和机电专项

监理企业资质的行政许可工作。

申请人注册地的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

公路工程乙级监理企业资质,水运工程甲级、乙级和机电专

项监理企业资质的行政许可工作。

第十五条 申请人申请公路、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,

应当向第十四条规定的许可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或者信

息:

(一)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;

(二)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;

(三)相关的企业负责人、技术负责人以及专业技术人

员名单;

(四)企业、人员从业业绩清单;

(五)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清单。

申请人应当通过全国公路、水运相关管理系统在线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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请,将前款规定的材料或者信息相应录入系统,并对其提交

材料或者信息的真实性负责。

全国公路、水运相关管理系统应当向社会公开,接受社

会监督。

第十六条 许可机关应当按照《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

规定》开展许可工作。准予许可的,颁发相应的公路、水运

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。

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全国通用,具有同等法律效力。

第十七条 许可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过程中可

以聘请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,并且将评审结果向社会公

示。

专家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期限内,但应当将专家评

审需要的时间告知申请人。专家评审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

十日。

第十八条 许可机关应当组建资质评审专家库,做好专

家库的维护、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。

许可机关聘请的评审专家应当从其建立的资质评审专

家库中选定,并符合回避要求。因回避等原因资质评审专家

库难以满足需要的,许可机关可以从其他资质评审专家库中

确定评审专家。

参与评审的专家应当履行公正评审、保守企业商业秘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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的义务。

第十九条 许可机关作出的准予许可决定,应当向社会

公开,公众有权查阅。

第二十条 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五年。

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,企业拟继续从事监理业务的,应

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六十日前,向许可机关提出延续申

请。

第二十一条 许可机关对提出资质证书延续申请企业

的各项条件进行审查,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

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。符合资质条件的,许可机关准予资

质证书延续五年。

第二十二条 监理企业在领取新的资质证书时,应当将

原资质证书交回许可机关。

第二十三条 公路工程乙级监理企业资质、水运工程乙

级监理企业资质、水运工程机电专项监理企业资质实行告知

承诺制,许可机关制作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,申请人

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。

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资质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,许

可机关应当当场作出许可决定。

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,按照本章规定的一般

程序办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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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四条 许可机关以告知承诺方式作出许可决定

的,应当及时组织对申请人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检查。

发现申请人违反承诺的,许可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整改。

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承诺的资质条件的,应当依

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》撤销其资质许可。

第四章 监督检查

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职

责对监理企业实施监督检查,强化动态核查,原则上采取随

机抽取检查对象、检查人员的方式,通过信息化手段加强事

中事后监管,监督检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。

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,相关单位和个人应

当配合。

第二十六条 已取得资质许可的监理企业不再符合相

应资质条件的,许可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,并将整改要

求、整改结果等相关情况向社会公布。

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监理企业应当及时将

纸质证书交回许可机关,许可机关应当一并注销纸质证书和

电子证书,并向社会公开:

(一)未按照规定期限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获批准

的;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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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企业依法终止的;

(三)资质许可依法被撤销、撤回或者资质证书依法被

吊销的;

(四)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质许可的其他情形。

第二十八条 监理企业遗失资质证书,应当在公开媒体

和许可机关指定的网站上声明作废,并向许可机关申请办理

补证手续。

第二十九条 监理企业的名称、住所、法定代表人等一

般事项发生变更的,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后十日内向许可机

关申请签注变更。

监理企业发生合并、分立、重组、改制等情形需要承继

原资质证书的,应当在十日内向许可机关申请重大事项变

更。许可机关受理申请后,应当对申请人是否符合原资质条

件进行核定,符合原资质条件的,可以承继原资质证书,但

不得超过注明的有效期;不符合原资质条件的,应当重新提

交资质申请。不再承继原资质证书的,应当及时办理注销手

续。

第三十条 监理企业违反本规定,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

依据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》及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。

申请人在资质申请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,纳入信用管理。

第三十一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资质许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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和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、滥用职权、徇私舞弊等严重失

职的,由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

政处分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第五章 附 则

第三十二条 纸质证书由许可机关按照交通运输部规

定的统一格式制作,电子证书的制作、使用和管理按照交通

运输部有关规定执行。

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 2022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。2018

年 5 月 17 日以交通运输部令 2018 年第 7 号发布的《公路水

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》、2019 年 11 月 28 日以交通

运输部令 2019 年第 37 号发布的《关于修改〈公路水运工程

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〉的决定》同时废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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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件 1 一、公路工程监理业务分类标准

一类 二类 三类

1.路基路面工程 高速公路 一级公路

除高速公路、一级公路

外的其他公路

2.桥梁工程 特大桥 大桥、中桥 小桥、涵洞

3.隧道工程

特长隧道、

长隧道

中隧道 短隧道

注: 1.本标准使用术语含义与交通运输部《公路工程技术标准》(JTG B01—2014)规定一致。

2.分类标准中的工程,包含配套的交通安全设施、服务设施和管理养护设施,但不包含公路

机电工程的内容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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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水运工程监理业务分类标准

建设项目 单位 大型 中型 小型

1

集装箱码头

沿海 吨级 ≥100000 10000~100000 <10000

内河 吨级 ≥1000 <1000 —

散货码头

沿海 吨级 ≥50000 10000~50000 <10000

内河 吨级 ≥1000 500~1000 <500

件杂货、滚装、

客运等多用途

码头

沿海 吨级 ≥10000 3000~10000 <3000

内河 吨级 ≥1000 500~1000 <500

原油码头

沿海 吨级 ≥50000 10000~50000 <10000

内河 吨级 ≥1000 <1000 —

化学品、成品油、气等危

险品码头

吨级 ≥3000 <3000 —

舾装码头 吨级 ≥50000 10000~50000 <10000

防波堤、导流堤、海上人

工岛等水上建筑

最大水深

(米)

≥6 <6 —

护岸、引堤、海墙等建筑

防护

最大水深

(米)

≥5 3~5 <3

船坞 船舶吨位 ≥50000 10000~50000 <10000

船台、滑道 船体重量(吨) ≥5000 1000~5000 <1000

港区堆场

沿海 万平方米 ≥20 10~20 <10

内河 万平方米 ≥10 5~10 <5

港口装卸工艺

港口项目

规模

大型港口工程中

相应装卸工艺

中型港口工程中

相应装卸工艺

小型港口工程中

相应装卸工艺

2

沿海 通航吨级 ≥100000 10000~100000 <10000

内河整治 通航吨级 ≥1000 500~1000 <500

疏浚与吹填 工程量(万方) ≥200 50~200 <50

渠化枢纽、船闸 通航吨级 ≥1000 500~1000 <500

升船机 通航吨级 ≥1000 500~1000 <500

航标工程 投资(万元) ≥1000 <1000 —

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工程 投资(万元) ≥3000 <3000 —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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注:1.天然河流港口与航道工程中,潮汐河口的河口潮流段和口外海滨段的工程为沿海工程。

2.分类标准中的工程不包含水运机电工程的内容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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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件 2

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

试验检测仪器设备配备要求

一、公路工程

(一)甲级监理企业资质:

1.土工试验:烘箱、天平、电子秤、标准筛、摇筛机、

液塑限联合测定仪、标准击实仪;

2.水泥混凝土、砂浆试验:坍落度仪、压力试验机

(2000kN、300kN 各 1 台);

3.沥青试验:针入度仪、延度仪、软化点试验仪、恒温

水槽(控温精度 0.1℃);

4.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试验:滴定设备、路面材料强度

试验仪、标准养护箱;

5.混凝土强度检测:回弹仪;

6.路基路面检测:灌砂仪、路面取芯钻机、连续式平整

度仪、贝克曼梁(含百分表);

7.钢材与连接接头试验:伺服万能试验机、弯曲装置(含

弯头)、反向弯曲装置(含弯头);

8.测量设备:水准仪、全站仪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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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乙级监理企业资质:

1.土工试验:烘箱、天平、电子秤、标准筛、摇筛机、

液塑限联合测定仪、标准击实仪;

2.水泥混凝土、砂浆试验:坍落度仪、压力试验机

(2000kN、300kN 各 1 台);

3.沥青试验:针入度仪、延度仪、软化点试验仪、恒温

水槽(控温精度 0.1℃);

4.石灰试验:滴定设备;

5.混凝土强度检测:回弹仪;

6.路基路面检测:灌砂仪、路面取芯钻机、连续式平整

度仪;

7.测量设备:经纬仪、水准仪。

(三)机电专项监理企业资质:

1.光功率计/光源;

2.光时域反射计;

3.数字式地阻仪;

4.钳形电流表;

5.照度计;

6.数字万用表;

7.数显卡尺;

8.RCL 测试仪;

9.涂镀层测厚仪(磁性、电涡流);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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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.超声波测厚仪。

二、水运工程

(一)甲级监理企业资质:

1.土工试验:烘箱、天平、电子秤、标准筛、摇筛机、

液塑限联合测定仪、标准击实仪;

2.水泥混凝土、砂浆试验:坍落度仪、压力试验机

(2000kN、300kN 各 1 台);

3.集料试验:压碎指标测定仪;

4.混凝土强度检测:回弹仪;

5.钢材与连接接头试验:伺服万能试验机、弯曲装置(含

弯头)、反向弯曲装置(含弯头);

6.测量设备:水准仪、全站仪。

(二)乙级监理企业资质:

1.土工试验:烘箱、天平、电子秤、标准筛、摇筛机、

液塑限联合测定仪、标准击实仪;

2.水泥混凝土、砂浆试验:坍落度仪、压力试验机

(2000kN、300kN 各 1 台);

3.集料试验:压碎指标测定仪;

4.混凝土强度检测:回弹仪;

5.测量设备:水准仪、全站仪。

(三)机电专项监理企业资质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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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经纬仪、水准仪、测距仪;

2.拉压力传感器、荷重传感器;

3.手持数字转速表;

4.数字万用表、数字钳形电流表;

5.绝缘电阻测试仪、接地电阻测试仪;

6.照度计;

7.超声波测厚仪、超声波探测仪、超声波涂层测厚仪;

8.红外式温度计;

9.噪声计、水平仪、风速仪;

10.焊缝检验尺、厚薄规、螺纹量规、游标卡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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