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告知书
现将湖北省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审批事项
有关内容告知如下:
一、事项名称
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
二、办理机构
湖北省自然资源厅
三、适用范围
湖北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
资质首次申请、延续申请、简单变更申请、重新核定申请、
遗失补办申请、注销申请。
四、审批依据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》《国务院关于深化“证
照分离”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》《城乡
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》《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
印发湖北省“证照分离”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
知》《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规划资质管理的通知》《自
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
“放管服”改革的通知》。
五、 受理方式
实行网上受理、告知承诺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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六、申请条件
(一)有法人资格;
(二)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 25 人,其中具有城乡规划
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 2 人,具有高级建筑师不少于 1
人、具有高级工程师不少于 1 人;具有城乡规划专业中级技
术职称的不少于 5 人,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
10 人;
(三)注册规划师不少于 4 人;
(四)具备符合业务要求的计算机图形输入输出设备;
(五)有 200 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场所,以及完善的
技术、质量、财务管理制度。
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或注册规划师
年龄应当在 70 岁以下,其中,60 岁以上高级职称技术人员
或注册规划师不应超过 2 人。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其他专业
技术人员年龄应当在 60 岁以下。高等院校的城乡规划编制
单位中专职从事城乡规划编制的人员不得低于技术人员总
数的 70%。
七、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
网上申报提供的文件格式为 PDF 格式(城乡规划编制单
位乙级资质认定申请表需同步提交 word 格式),原件扫描
件(彩色),无需提交纸质材料。
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,申请机构应当根据申请类型
提交相应材料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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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首次申请材料目录。
1.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申请表;
2. 营业执照正、副本(隶属于高等学校的城乡规划编制
单位应提供高校人事部门出具的隶属关系证明),或事业单
位法人证书正、副本;
3. 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、任职文
件、学历或学位证书、职称证书;
4.《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申请表》中所列专业技术人员的
身份证明、注册证书、学历或学位证书、职称证书以及近三
个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(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单位与当前
供职单位所在城市不一致的需提供原单位离职证明,离职证
明应含原单位联系人和固定电话,并加盖原单位公章;60 岁
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应提供退休证明);
5. 工作场所证明(不动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等);
6.《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承诺书》。
(二)资质延续申请材料目录。
1.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申请表;
2. 营业执照正、副本(隶属于高等学校的城乡规划编制
单位应提供高校人事部门出具的隶属关系证明),或事业单
位法人证书正、副本;
3. 资质证书正、副本;
4. 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、任职文
件、学历或学位证书、职称证书;
5.《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申请表》中所列专业技术人员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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身份证明、注册证书、学历或学位证书、职称证书以及近三
个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(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单位与当前
供职单位所在城市不一致的需提供原单位离职证明,离职证
明应含原单位联系人和固定电话,并加盖原单位公章;60 岁
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应提供退休证明);
6. 工作场所证明(不动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等);
7.《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承诺书》。
注:申请乙级资质延续的单位涉及单位名称、地址、法
人变更或单位合并、分立、改制的,按照相应的变更事项提
供相关证明材料,与此次乙级延续一并办理。
(三)简单变更(涉及名称、地址、法人的变更)申请
材料目录。
1.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申请表;
2. 营业执照正、副本(隶属于高等学校的城乡规划编制
单位应提供高校人事部门出具的隶属关系证明),或事业单
位法人证书正、副本;
3. 资质证书正、副本;
4. 申请单位名称、地址、法人的变更情况说明及相关证
明材料;
5.《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承诺书》。
(四)重新核定(涉及合并、分立、改制的变更)申请
材料目录。
1.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申请表;
2. 营业执照正、副本(隶属于高等学校的城乡规划编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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单位应提供高校人事部门出具的隶属关系证明),或事业单
位法人证书正、副本;
3. 资质证书正、副本;
4. 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、任职文
件、学历或学位证书、职称证书;
5.法人合并、分立、改制相关文件:事业单位及国有企
业需提交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关于机构变更的批复文件,其他
企业需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、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决议;
6.《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申请表》中所列专业技术人员的
身份证明、注册证书、学历或学位证书、职称证书以及近三
个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(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单位与当前
供职单位所在城市不一致的需提供原单位离职证明,离职证
明应含原单位联系人和固定电话,并加盖原单位公章;60 岁
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应提供退休证明);
7. 工作场所证明(不动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等);
8.《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承诺书》。
(五)遗失补办申请材料目录。
1.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申请表;
2. 提供在公众媒体上发布的遗失声明证明;
3.《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承诺书》。
(六)注销申请材料目录。
1.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申请表;
2. 资质证书正、副本。
八、办理流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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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接收报件和受理。申报单位登录湖北政务服务网
(http://zwfw.hubei.gov.cn),在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
认定事项下在线提交相应的申报材料,上传签章后的申报
表、告知承诺书原件及有关申请材料,提交申报申请。申请
人提交申请材料后,5 个工作日作出告知补正、受理或不予
受理的决定。
(二)办理审批。材料齐全、符合认定条件的,确认受
理后 1 个工作日作出审批决定,作出审批决定之后 5 个工作
日内通知申请人到省自然资源厅行政审批办事大厅领取资
质认定证书,延续、简单变更、重新核定、注销的同时将原
资质证书正、副本原件交回。不符合相关要求的,一次性告
知整改要求。
(三)公告。乙级资质通过认定后,审批结果在省自然
资源厅网站发布资质认定审批公告,接受社会监督。
(四)省自然资源厅作出资质认定决定后,按照相关规
定对申请机构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现场核查。
九、监督和法律责任
(一)申请机构在资质申报中隐瞒有关情况、提供虚假
材料、作出虚假承诺的,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,并给
予警告,在 1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;采
取欺骗、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的,依法处理并记入企业信用档
案,该申请机构 3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
认定。
(二)对取得资质认定的规划编制单位进行实地核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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时,发现违反承诺的,责令限期整改,逾期未完成整改或者
整改后仍未履行承诺的,依法撤销许可。经核查,规划编制
单位因以欺骗、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城乡规划编制资质
的,依法撤销资质认定证书,其基于本次行政许可取得的利
益不受保护,对外出具的相关规划编制成果不具有指导或证
明作用,并承担因此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。
(三)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认定的规划编制单位发
生其他违法违规行为,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,予以处理。
十、诚信管理
对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实行信用档案管理制度。规划编制
单位应当按照《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》,向省自
然资源厅提供包括单位基本情况、业绩、合同履约等情况的
真实、准确、完整的信用档案信息。被投诉举报和处理、行
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。申请机构
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
的,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,需按规定提交所有证
明材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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