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代办理咨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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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告知书

现将湖北省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审批事项

有关内容告知如下:

一、事项名称

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

二、办理机构

湖北省自然资源厅

三、适用范围

湖北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

资质首次申请、延续申请、简单变更申请、重新核定申请、

遗失补办申请、注销申请。

四、审批依据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》《国务院关于深化“证

照分离”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》《城乡

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》《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

印发湖北省“证照分离”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

知》《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规划资质管理的通知》《自

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

“放管服”改革的通知》。

五、 受理方式

实行网上受理、告知承诺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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六、申请条件

(一)有法人资格;

(二)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 25 人,其中具有城乡规划

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 2 人,具有高级建筑师不少于 1

人、具有高级工程师不少于 1 人;具有城乡规划专业中级技

术职称的不少于 5 人,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

10 人;

(三)注册规划师不少于 4 人;

(四)具备符合业务要求的计算机图形输入输出设备;

(五)有 200 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场所,以及完善的

技术、质量、财务管理制度。

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或注册规划师

年龄应当在 70 岁以下,其中,60 岁以上高级职称技术人员

或注册规划师不应超过 2 人。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其他专业

技术人员年龄应当在 60 岁以下。高等院校的城乡规划编制

单位中专职从事城乡规划编制的人员不得低于技术人员总

数的 70%。

七、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

网上申报提供的文件格式为 PDF 格式(城乡规划编制单

位乙级资质认定申请表需同步提交 word 格式),原件扫描

件(彩色),无需提交纸质材料。

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,申请机构应当根据申请类型

提交相应材料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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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首次申请材料目录。

1.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申请表;

2. 营业执照正、副本(隶属于高等学校的城乡规划编制

单位应提供高校人事部门出具的隶属关系证明),或事业单

位法人证书正、副本;

3. 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、任职文

件、学历或学位证书、职称证书;

4.《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申请表》中所列专业技术人员的

身份证明、注册证书、学历或学位证书、职称证书以及近三

个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(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单位与当前

供职单位所在城市不一致的需提供原单位离职证明,离职证

明应含原单位联系人和固定电话,并加盖原单位公章;60 岁

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应提供退休证明);

5. 工作场所证明(不动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等);

6.《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承诺书》。

(二)资质延续申请材料目录。

1.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申请表;

2. 营业执照正、副本(隶属于高等学校的城乡规划编制

单位应提供高校人事部门出具的隶属关系证明),或事业单

位法人证书正、副本;

3. 资质证书正、副本;

4. 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、任职文

件、学历或学位证书、职称证书;

5.《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申请表》中所列专业技术人员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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身份证明、注册证书、学历或学位证书、职称证书以及近三

个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(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单位与当前

供职单位所在城市不一致的需提供原单位离职证明,离职证

明应含原单位联系人和固定电话,并加盖原单位公章;60 岁

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应提供退休证明);

6. 工作场所证明(不动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等);

7.《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承诺书》。

注:申请乙级资质延续的单位涉及单位名称、地址、法

人变更或单位合并、分立、改制的,按照相应的变更事项提

供相关证明材料,与此次乙级延续一并办理。

(三)简单变更(涉及名称、地址、法人的变更)申请

材料目录。

1.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申请表;

2. 营业执照正、副本(隶属于高等学校的城乡规划编制

单位应提供高校人事部门出具的隶属关系证明),或事业单

位法人证书正、副本;

3. 资质证书正、副本;

4. 申请单位名称、地址、法人的变更情况说明及相关证

明材料;

5.《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承诺书》。

(四)重新核定(涉及合并、分立、改制的变更)申请

材料目录。

1.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申请表;

2. 营业执照正、副本(隶属于高等学校的城乡规划编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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单位应提供高校人事部门出具的隶属关系证明),或事业单

位法人证书正、副本;

3. 资质证书正、副本;

4. 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、任职文

件、学历或学位证书、职称证书;

5.法人合并、分立、改制相关文件:事业单位及国有企

业需提交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关于机构变更的批复文件,其他

企业需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、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决议;

6.《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申请表》中所列专业技术人员的

身份证明、注册证书、学历或学位证书、职称证书以及近三

个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(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单位与当前

供职单位所在城市不一致的需提供原单位离职证明,离职证

明应含原单位联系人和固定电话,并加盖原单位公章;60 岁

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应提供退休证明);

7. 工作场所证明(不动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等);

8.《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承诺书》。

(五)遗失补办申请材料目录。

1.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申请表;

2. 提供在公众媒体上发布的遗失声明证明;

3.《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承诺书》。

(六)注销申请材料目录。

1.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申请表;

2. 资质证书正、副本。

八、办理流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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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接收报件和受理。申报单位登录湖北政务服务网

(http://zwfw.hubei.gov.cn),在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

认定事项下在线提交相应的申报材料,上传签章后的申报

表、告知承诺书原件及有关申请材料,提交申报申请。申请

人提交申请材料后,5 个工作日作出告知补正、受理或不予

受理的决定。

(二)办理审批。材料齐全、符合认定条件的,确认受

理后 1 个工作日作出审批决定,作出审批决定之后 5 个工作

日内通知申请人到省自然资源厅行政审批办事大厅领取资

质认定证书,延续、简单变更、重新核定、注销的同时将原

资质证书正、副本原件交回。不符合相关要求的,一次性告

知整改要求。

(三)公告。乙级资质通过认定后,审批结果在省自然

资源厅网站发布资质认定审批公告,接受社会监督。

(四)省自然资源厅作出资质认定决定后,按照相关规

定对申请机构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现场核查。

九、监督和法律责任

(一)申请机构在资质申报中隐瞒有关情况、提供虚假

材料、作出虚假承诺的,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,并给

予警告,在 1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;采

取欺骗、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的,依法处理并记入企业信用档

案,该申请机构 3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

认定。

(二)对取得资质认定的规划编制单位进行实地核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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时,发现违反承诺的,责令限期整改,逾期未完成整改或者

整改后仍未履行承诺的,依法撤销许可。经核查,规划编制

单位因以欺骗、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城乡规划编制资质

的,依法撤销资质认定证书,其基于本次行政许可取得的利

益不受保护,对外出具的相关规划编制成果不具有指导或证

明作用,并承担因此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。

(三)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认定的规划编制单位发

生其他违法违规行为,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,予以处理。

十、诚信管理

对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实行信用档案管理制度。规划编制

单位应当按照《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》,向省自

然资源厅提供包括单位基本情况、业绩、合同履约等情况的

真实、准确、完整的信用档案信息。被投诉举报和处理、行

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。申请机构

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

的,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,需按规定提交所有证

明材料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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